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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婚内财产侵权的概念
何谓婚内财产侵权?笔者认为,应当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,并且不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子女教育的需要,擅自对数额较大的共同财产做出处分,或者人为使另一方对财产丧失使用支配权的一种民事侵权的行为。二、婚内财产侵权的形式
婚内财产侵权的形式多种多样,笔者认为只要不是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,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平等处置财产的权利,即构成婚内财产侵权。生活中常见的形式有几下几种:3. 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他人
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将财产赠与他人,同样是一种婚内财产侵权行为。4.分居期间的财产侵权
夫妻感情不和或者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的时候,夫妻双方往往会选择分居。此时,问题往往就会出现,6个月的分居时间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一个转移、隐匿、为泄愤故意毁坏财物的很好的机会。不仅不利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、财产权,也使法院第二次作出的离婚的判决成为一张“白条”,不利于维护公平正义。二、婚内财产侵权的救济制度的建立
侵权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,这是《民法通则》所规定的。但是婚内财产侵权却被隔离了。我国目前尚无婚内侵权赔偿的法律制度,更别说是婚内财产侵权的法律制度了。法学界普遍认为所谓婚内侵权赔偿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夫妻一方基于对方的侵权行为而要求对方赔偿的制度。现今大多数人认为,婚内侵权赔偿制度没有实际意义。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实行以夫妻财产共有制为主,以夫妻财产约定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。如果夫妻之间事先对财产有约定,侵害方可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责任,对受害方作出赔偿。但是,在实际生活中却很少有人对夫妻财产做出明确具体的约定。如果夫妻之间没有约定而实行财产共有制,那么侵害方只有将夫妻共同财产冠以个人财产名义,或者直接用共同财产赔偿受害方的损失,受害方因人身或财产侵权而获得的个人赔偿又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,这种做法等于从一个人的左口袋拿钱再放入这个人的右口袋,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未发生任务改变。同时由于婚内侵权赔偿易引起夫妻矛盾的激化,不利于家庭稳定,所以不宜设立婚内侵权赔偿制度。但笔者认为,婚内财产侵权赔偿制度应予确立。笔者设想可采取两种办法:
一是在双方当事人没有解除婚姻关系情况下,可将侵权人的赔偿数额转化为其对受害方所负的债务,该债务在侵权人拥有个人财产时或者婚姻关系解除时,由侵权人从其个人财产中支付给受害人;